2023年,本市将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
为加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会员及其客户交易发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推动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增强本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制定本办法。
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4号)有关要求,2023年度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全面启动,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各项工作安排如下。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开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
2022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2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除了审计准则执行方面的问题以外,部分事务所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不够,导致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无法在执业过程中切实查清会计问题、无法出具合理的审计调整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自2022年11月7日起,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破解市场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繁、难等问题,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以及开展政务大数据体系应用服务创新、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的工作要求,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为切实做好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进一步提升年报审计质量,结合审计监管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上海证监局梳理了8方面需重点关注的领域,提示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勤勉审慎执业,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落实我市稳岗留工10条政策措施,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有序运行。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及时掌握员工返岗情况,对缺工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和提供针对性服务,组织开展2023年春季促进就业专项行动等服务活动,做好各类线上线下招聘。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录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我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沪财督〔2012〕47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将其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起,上海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该项收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入库级次、使用分配等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绿化市容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范围。上海市纳税人自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3〕1号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税费征收保障,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事项,各分局应于1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确定是否受理;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市局规定以外的附报资料。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开展活动。
2011年1月27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请继续按照执行。
为精简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着力打造简明、清晰、友好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科创板规则结构上形成了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3个层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原“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更名为“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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