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范围,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中,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工伤保险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名义支付,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按现行渠道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已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范围的,其一次性抚恤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是在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这样不属于因工,若参加了商业保险,则按商业保险赔偿;而如果是达到60岁但并未领取养老金,这样的超龄人员在其他公司内工作,可以缴纳单独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可以按工亡流程走。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的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核定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的202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核定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4824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的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核定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76680元。
日前,我市根据《关于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0〕4号)文件规定,调整2020年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万元,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84.718万元。调整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19年的78.502万元增加6.216万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地方法规会根据当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统筹地区是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核定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人社厅《关于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57号)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78502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核定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现将我市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727920元。根据上述数据,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按727920元的标准计算。
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各市(区、管委会)和行业单位在核定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此基数核定,确保足额支付。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凡是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时,其直系亲属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的请示》(连劳社发[2002]158号)悉,现函复如下: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2002]12号)第十六条规定,患职业病职工在《规定》实施后因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死亡前仍保持工伤保险关系的,比照《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执行,有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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