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健康发展,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根据《宁波市加快法律、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等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甬服务产业〔2022〕3号)精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宁波市会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反映。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加大释放政策红利,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借助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自主名称库、标准化经营范围等功能,逐步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审批”和“集群注册”,降低开办和经营场所使用成本,进一步提升全省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自2023年4月1日起,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未领用发票或者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变更程序。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加快完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桂湾、前湾和妈湾片区办公楼宇的餐饮配套,提升区域商业品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餐饮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落实《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9号),支持培育济南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山东省、济南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支持驻济高校、科研院所与市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促进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稳步提升、量质齐升。制定本措施。
享受本次政策补助的技术合同认定时间为2022年2月1日—2023年1月31日。政府购买服务的技术合同交易不享受政策补助。2022年前备案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须重新提交材料进行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享受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政策补助,不提交备案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资格。
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和《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琼金监〔2022〕72号)有关规定,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组织做好2022年度资本市场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规定,我局对外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含信用积分、机构人数、客户数等内容)、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信息,并按月动态调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因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变化需退费的,仍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472号)第五条“关于残保金退付的问题”的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造成多征、误征需退费的,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缴费人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再进行审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迭代提升信用“531X”工程,我委牵头起草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本文件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社保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买卖双方和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常态化提供“带押过户”登记服务。二手房“带押过户”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以及抵押权预告登记等业务类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多业务合并办理,优化业务流程,精简业务环节,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同时也要切实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不得转嫁交易风险。
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河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确定。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如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时,应虚拟海关企业代码。虚拟海关企业代码的编码规则为“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标识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现将2022—2024年 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
陕财税[2018]24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为确保新制度在我市贯彻实施,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吉林省政务服务网“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或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jldpf.org.cn)综合服务大厅,点击“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业务,注册、登录网报审核系统,提交材料进行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所属税务部门选择相应年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操作说明及业务办理指南见网报系统首页)。
将相关收费项目全部纳入清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明确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等,即时更新,清单之外无收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及其他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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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 2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
- 3发改高技[2023]287号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 4国函[2023]2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 5特别纳税调整涉税政策条款汇编(2023年3月)
- 6国科发奖[2023]11号 科技部关于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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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财会[2021]3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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