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注册会计师班)实施方案》要求,确定培养目标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突出政治标准,加强政治引领,为党和国家事业培养造就一批符合“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要求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在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治理水平、审计质量和服务国家建设能力,增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课程设计重点围绕年报审计的重点难点,包括商誉审计、收入审计、金融工具审计、IT审计、资产减值审计、在建工程审计、货币资金审计,以及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企业合并,以及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外贸业务、境外业务、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科技、教育、乡村振兴、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
企业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章要求披露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输入值和假设、余额调节表等相关信息的,已经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有关保险合同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要求,无需重复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31日。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除了审计准则执行方面的问题以外,部分事务所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不够,导致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无法在执业过程中切实查清会计问题、无法出具合理的审计调整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强化行业自律,省注协制定了《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办法》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经七届二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会监督是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近年来,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中央政令畅通、规范财经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监督体系尚待完善、工作机制有待理顺、法治建设亟待健全、监督能力有待提升、一些领域财经纪律亟需整治等问题。
应用指南是对审计准则重要条款的进一步解释、说明和举例,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审计准则提供指引。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遵守其要求。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23年1月1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政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激发行业发展活力潜力,结合全面推进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新情况,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北京辖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辖区事务所)的基本情况、2021年度公众公司年审业务情况及审计意见出具情况三方面进行了梳理分析,在2022年年审季开启之际发布,希望可以提供一些关于辖区事务所审计执业情况的有用信息,供各方参阅。
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在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中完成客户勾选工作。
为切实做好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进一步提升年报审计质量,结合审计监管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上海证监局梳理了8方面需重点关注的领域,提示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勤勉审慎执业,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财政部发布《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旨在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厘清国有股权董事职责边界、明确国有股权董事履职责任、规范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工作,切实发挥国有股权董事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提高监管透明度,推动市场主体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近期市场反映较多的争议性会计问题进行梳理,研究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提高监管透明度,推动市场主体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近期市场反映较多的争议性会计问题进行梳理,研究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检查组调阅了3家单位2021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业务合同、决算报表等资料,重点检查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程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发现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预算管理方面,主要为未按规定办理预算资金调剂;二是会计核算方面,主要为少计收入支出、往来科目核算不规范等;三是资产管理方面,主要为未按规定登记资产卡片信息、实物资产账实不符;四是其他方面,主要为取得收入未纳税、部分支出未经相关人员签批等。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我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3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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